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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20-07-13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基金安全,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 〔 2019 〕 94 号)转发你们,同时对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对在人社部规 〔 2016 〕 5 号实施前发生的超过 3 年(含 3 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关材料。

二、 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因地方 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办理跨省转移的,由省内转入地按 规定书面告知参保人,对一次性缴费进行清退。

三、参保人按照军队停偿相关政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 〔 2019 〕 94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基金安全,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 〔 2019 〕 94 号)转发你们,同时对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对在人社部规 〔 2016 〕 5 号实施前发生的超过 3 年(含 3 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关材料。

二、 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因地方 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办理跨省转移的,由省内转入地按 规定书面告知参保人,对一次性缴费进行清退。

三、参保人按照军队停偿相关政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 〔 2019 〕 94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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